2020年1月-2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汇总如下:
新规一:《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20),2020年2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运营维护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停车泊位共享利用和便捷使用。
新规二:《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漳政综〔2019〕84号),2020年1月1日实施
细则明确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实行停车设施信息智能化管理和社会共享机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停车泊位数据编码示范性规则和停车指示牌设置示范性标准,市国资监管部门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统筹建立全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停车信息智能化管理系统。
新规三:《保定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保政办发〔2020〕2号),2020年1月13日实施
办法规定保定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制定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新规四:《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规范字〔2020〕1号),2020年2月1日实施
通知明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房改房小区、老旧住宅小区、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实行智能管理的室内停车场小型车4元/辆.1小时以内,之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3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30元。实行智能化管理的露天停车场3元/辆.1小时以内,之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25元。
新规五:《(青岛)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9〕347号),2020年1月1日实施
通知规定,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天0时至24时,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含住宅小区停车场)的同一公共停车场或同一条道路上的收费停车泊位以及青岛国际机场停车场内首次停车,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