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2020年9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0-09-15 14:39:35 点击数:

        2020年8月-9月,一批停车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停车网市场研究中心(MRCPO)汇总如下:  

     新规一:《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20修订),2020年8月20日实施  

        条例删除原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百元罚款。”的规定。将原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具体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新规二:《(厦门)关于明确我市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厦建城〔2020〕19号),2020年8月19日实施 

     通知明确享受按时计费优惠的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当日多次进出的车辆不再享受半小时停车免费制度,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跨天连续停放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新能源汽车充电免2小时停车费按原规定执行。   

         新规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施停车实时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厦建城〔2020〕17号),2020年8月3日发布   

         通知要求按照厦门智能停车系统技术规范的联网技术要求执行,分批次逐步实施联网。市、区两级财政投资及企业投资建设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和各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向社会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医院、机场、文体活动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码头、车站配建停车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向社会开放的办公及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新规四:《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2020年9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停车场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道沿石以上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及违法停放车辆的查处,负责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   

        新规五:《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号)(2020),2020年9月1日实施  

        办法明确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全市的停车场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级市(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考核。   

        新规六:《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2020),2020年8月10日实施 

     拉萨市停车场收费新标准将市区停车场分为三个等级,政府投资的停车场一级区白天路内起价8元/小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每15分钟加收2元,计次8元/次;夜间路内起价4元/小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每小时2元,计次4元/次。路外起价5元/小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每半小时加收3元,计次6元/次;路外起价3元/小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后每小时1元,计次3元/次。   

        新规七:《濮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濮政办〔2020〕41号),2020年9月1日实施 

     新规八:《日喀则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号)(2020),2020年9月17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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